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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發包工程或勞務應履行哪些義務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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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簽署總局令第19號,正式發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境內機構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和勞務時必須注意應該履行的義務,以避免涉稅風險。 簽訂或變更合同應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自2009年3月1日起,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的,應當自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稅務登記證、合同、稅務代理委托書復印件或非居民對有關事項的書面說明等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合同發生變更的,發包方或勞務受讓方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變更情況報告表》。 從境外取得付款憑證或不付款應按規定報告稅務機關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從境外取得的與項目款項支付有關的發票和其他付款憑證,應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項目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報告表》及付款憑證復印件。境內機構和個人從境外取得的付款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有疑義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開具驗收證明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非居民在項目所在地的項目執行進度、支付人名稱及其支付款項金額、支付日期等相關情況。 與非居民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應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與非居民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應當自非居民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申報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境內機構或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可能被指定為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所在地縣(區)以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及非居民企業申報納稅證明資料或其他信息,確定符合指定扣繳的三種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并將《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通知書》送達被指定方,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1)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2)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3)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指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可能成為營業稅或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工程作業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明資料的,應履行營業稅或增值稅扣繳義務:(1)非居民納稅人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及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資料;(2)非居民委托境內機構和個人代理事項委托書及受托方的認可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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