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由于舊城區改造,他名下的一套位于開發區的商業用房面臨拆遷。現在他準備將該房產轉讓,是否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對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該人因為舊城區改造而轉讓名下商業用房的,所以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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