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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5]36號 武警部隊開展生產經營所得稅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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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武警部隊開展生產經營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5-01-26 發文字號:國稅函發[199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 財稅字[1994]064號下發的《關于武警部隊開展生產經營征稅問題的通知》,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有關所得稅的具體問題,為便于征管,現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隊企業的范圍界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的成立,要有武警總部或武誓各級后勤生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和手續; (二)企業由武警部隊有關部門投資、資產產權屬武警部隊; (三)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比例上交武警系統,用于彌補預算經費不足。 二、對武警部隊的軍辦廠礦企業等在1995年底以前減按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征收所得稅的規定,是指按國家規定的統一稅率33%計算出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征收所得稅。 三、武警部隊企業在納稅年度中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時,如遇有多項優惠政策交叉時,只能選擇其中之一執行。 四、武警部隊企業與外系統合資興辦的聯營企業,不執行國家給予軍隊的稅收優惠政策,應一律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五、武警部隊系統國有企業的所得稅,由各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款繳入中央金庫。所屬集體企業的所得稅,由各級地方稅務局征收,稅款繳入地方金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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