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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27號 重組改制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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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北方四省重組改制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2006]27號 發文日期:2006-03-15 北京、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有關企業重組改制的精神,為支持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現將該集團公司對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和黑龍江省(以下簡稱北方四省)電信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5年起到2011年,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屬上市公司收購的北方四省電信業務資產中,每年從“遞延收益”中轉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市話初裝費,暫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市話初裝費收入應全額轉為任意公積金,并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不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如進行分配,應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集團公司此次重組改制過程中,其所屬的北方四省的電信業務資產評估增值25.81億元應繳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集團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資產評估減值68.99億元部分,作為國有資本金減值,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集團公司所屬上市公司收購北方四省的上述電信業務資產,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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