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個體工商戶地方稅收的征收和管理,適應征管和發票改革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款征收按照合法、規范、有效、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以票控稅”管理為主,定期定額管理為輔的稅款征收方式。
第三條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于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經營規模較小的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以及其他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為應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的稅種及稅率如下:
適用稅(費)種稅(費)率
營業稅服務業5%;文化體育業3%;娛樂業按不同的經營項目依法核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7%;5%;1%
教育費附加3%
文化事業建設費(娛樂業、廣告業)3%
個人所得稅1%-3%
第五條定額的調查、核定、下達及定額的調整由各主管稅務所負責,定額核定及調整結果報各所屬區縣(分)局征管科備案。
第六條定額核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體工商戶自行申報營業額
個體工商戶填寫《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調整)登記表》,將本年度實際和次年度計劃生產經營情況及申請領用發票情況向主管稅務所申報。
(二)稅務所核定定額
1.調查人員實地核實
主管稅務所收到業戶報送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調整)登記表》后,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并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2.定額核定及送達
主管稅務所根據核實的結果,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域個體工商戶情況進行歸類整理后,進行集體評議。主管稅務所應成立由稅收調查人員參與的定額核定評議組,評議組人員不得少于3人。定額核定后,填制《定額核定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七條定額核定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按實際支出費用,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核定營業額。以上年月平均費用發生額計算其組成計稅價格,并將其核定為月營業額。計算公式為:月營業額=上年月平均費用發生額X(1 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二)參照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條定額的調整工作包括:
(一)核定的定額年度內一般不做調整。如有下列殊情況可據實調整:
1.實際營業額超出或低于月核定營業額30%時,由業戶于該月終了后10日內,填寫《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調整)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所提出調整定額申請。
2.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中發現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變動較大需要調整的情況。
主管稅務所應在15日內調查核實。對于情況屬實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填寫《納稅核定通知書》送達納稅人,自批準月份的次月起執行新調整的定額。
(二)公歷年度結束后,在60日內主管稅務所參照同類業戶經營情況、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等各類因素,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定額進行重新測算,實際應稅收入增長或降低幅度超過10%時,按照第六條規定的程序重新調整納稅定額。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定額核定通知書》之日起10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稅務機關要在接到申請30日內,進行調查復核,并填寫《定額核定通知書》進行答復。在未接到稅務機關的復核答復之前,應按主管稅務機關原核定定額納稅。
個體工商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法律提起行政復議。
第十條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經納稅人申請,可對其征期進行簡并,由按月征收,改為按季征收。對部分經營活動季節性強、收入額零散的個體工商戶,可改為按年或半年征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簡并征期的個體工商戶在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終了后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采取銀行托收方式繳納稅款,即由稅務機關向銀行提供應納稅額明細,業戶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款。
第十二條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各區縣(分)局也可根據本轄區特點,本著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在有條件的地區,按照市局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委托街鄉代征的方式。
第十三條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購買發票時,稅務機關應將定額情況與其發票領購、使用情況進行核對,對于超出核定部分所增加的發票,經主管稅務所批準后,補征其增加部分的應納稅款方可購買。實行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連續兩月超出核定定額購買發票的,主管稅務所應調整其核定營業額和發票供應量。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京地稅征[1998]271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