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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服務納稅人的分類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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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2013年8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實施“營改增”試點。“營改增”試點后,對納稅人依然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但分類標準又增加了新的內容,企業該怎么判斷納稅人類別?本文就“營改增”試點后的新的內容歸納如下。 基本規定 “營改增”試點后,對提供應稅服務納稅人的分類,沿用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及管理原則,即劃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簡稱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規模的大小(衡量企業規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銷售額為依據)。基本規定是: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規定 1.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只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進行調整,其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首先,需要關注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含的內容,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如某企業應稅服務納稅申報年銷售額為480萬元,應稅服務免稅銷售額60萬元,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應該按照540萬元來計算;特別對“營改增”試點前,按照差額征稅方式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其次,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其中“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指原繳納營業稅的應稅服務營業額;“3%”,不分服務種類,不分行業,不分企業,都是按照3%進行換算。
例:某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收入560萬元,其中支付合作運輸方運費金額80萬元,另提供免稅交通運輸服務收入5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稅額=(560-80-50)×3%=12.9(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12.90÷3%=430(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80-50)÷(1+3%)=417.48(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80-50)÷(1+11%)=387.39(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50=610(萬元);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60+50)÷(1+3%)=592.23(萬元)>500萬元。 再次,增值稅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即兩者是平行的關系,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或不認定一般納稅人。如某從事混業經營的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10萬元,生產銷售額貨物年銷售額40萬元,雖然提供的生產銷售額貨物年銷售額沒有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了小規模納稅標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若提供應稅服務年銷售額370萬元,生產銷售貨物年銷售額90萬元,也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其中新開業納稅人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上述情況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需要綜合考慮是否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如綜合考慮未來納稅人管理趨勢、客戶是否有要求、市場地位、稅負水平等多個因素。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4.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屬于非企業性單位(含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的,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2013年8月1日后,也需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和部分地區前期“營改增”試點政策有所不同。 5.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屬于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是指偶爾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行為。 6.原一般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 “營改增”試點后,納稅人不符合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則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3.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營改增”試點給不少納稅人的第一反應是,成為一般納稅人可能稅負會增加,管理相對較嚴,核算也較復雜,從而導致很多納稅人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但不去申請。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而未申請的納稅人,財稅[2013]37號文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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