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江西電信有限公司的會計,如某客戶2014年7月在我公司實現電話消費160元(通話費90元、網絡信息費70元),包括積分兌換30元的電信服務,均為含稅價。請問,客戶選擇積分兌換通話費或是網絡信息費,我公司在計稅上有何區別?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規定,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按規定進行抵扣。 實務中,還要考慮積分兌換的是基礎電信服務(11%)還是增值電信服務(6%),積分兌換項目不同,適用稅率不同,計稅也不同。如果用積分兌換通話費30元,則繳納增值稅=(90-30)÷(1+11%)×11%+70÷(1+6%)×6%=9.91(元);如果用積分兌換網絡信息費30元,則繳納增值稅=90÷(1+11%)×11%+(70-30)÷(1+6%)×6%=11.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