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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稅所[2007]6號 調整2007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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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2007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6號 2007.3.27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局: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7〕19號)公布的數據,我市200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2740元,3倍為68220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2007年度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0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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