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2014-07-23
根據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現將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均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均可按規定申請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稅。
三、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購入貨物、接受應稅服務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均可按規定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
購入機動車等需要辦理上牌手續的固定資產,可以實際使用人的名義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后,應按規定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
四、分支機構應按月將納入匯總納稅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納稅額歸集匯總,填寫《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0日前逐級傳遞給總機構。
五、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間調撥貨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
主管國稅機關(蓋章):
分支機構名稱:(簽章)
稅款所屬期:年月
納稅人識別號: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已繳納增值稅情況
項目
銷售額
1
其他預征
基數
2
預征率(%)3
預繳稅額
4=(1 2)*3
查補銷售額5
適用稅率(%)6
查補稅額7=5*6
備注
8
征稅項目(小計)
免稅項目(小計)
合計
取得進項稅額情況
序號
憑證種類
金額
進項稅額
稅款設備及技術服務費
認證/稽核月份
備注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