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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3]192號 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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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發文日期: 2003-08-28 發文字號: 財稅[2003]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精神,保證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對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3]133號和財社[2002]107號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社會保險補貼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現行3年以上調整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政策優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發[2002]12號文件優惠政策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請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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