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向單位提供私車公用租車業務,“營改增”后是按次還是按期繳納增值稅?是如何劃分的?如何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 第四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第四十五條規定,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四十六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第五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海南國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三)》: 目前我省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稅納稅期限如下: (三)其他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實行按次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