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職工福利費。用于職工福利用餐、內部聚餐等福利支出,應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3.工作餐費。用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員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費用,應屬于企業正常的成本費用,應根據發生用途歸集到相應的成本費用中。如員工到外出差,途中發生的餐費,應列入差旅費;組織員工到某個山莊召開會議,中午安排工作餐,應列入會議費;董事會成員召開董事會,安排董事就餐,應列入董事會費;請裝修工人裝潢辦公室,公司中午為其提供盒飯,這筆餐費就是成本。《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應計入差旅費、會議費等項目的餐費,稅法作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給予全額稅前扣除待遇。
同時需要注意職工餐費的財稅處理問題。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明確,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企業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的一項內容。
餐費稅前扣除風險點
1.餐費歸集的費用項目不準確。企業要在平時做好餐費支出記錄,嚴格管理,準確歸入相應項目。對將應計入業務招待費、福利費的餐費擠入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的,將面臨納稅調增風險。
2.與餐費相關的原始單據不全。如列入業務招待費的餐費,能夠提供有關招待時間及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業務等憑據,證明餐費支出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不能提供的將面臨不得在稅前扣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