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輔導站】超過180天認證期就不能再開具紅字發票了嗎?
企業取得增值稅慎用發票后,對應的進項稅額可能會存在兩種可能,一是按規定可以進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對要抵扣進項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對照該規定,可以得出對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規定期限內認證和申報,而對不需抵扣進項稅額的,可不辦理認證,也就是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抵扣進項稅的,即使是超過180天沒有認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9號)規定: 五、紅字發票開具 (一)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統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據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并不是超過180天就不可辦理開具紅字發票事項。
第三只眼的分析
其實小編之前關注過這個問題,以為是一個BUG,為何,在當下已作廢的國稅發(2007)第18號[1]文件之中有此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小編之前認為似乎這里面有漏洞,為何呢,因為當下超過180天未能得到認證抵扣的情形還真不少,碰到了就要求爺爺告奶奶的找出路,那何不來這招,就說我沒有認證,不屬于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從這一點看似乎并不像有的人說所有的專用發票都要認證的說法),先讓對方開具紅字,再取得蘭字抵扣,不是解決了嗎,所以這一曲線救國的方式,如果真的行了,還真不用再愁過期認證不了的問題了。但上述的那段話只能是被誤解了,人家主要是說轉出的要求,與國稅發[2006]156號[2]相對應用的(相應內容已被2014年73號公告更新)。
小編認為,增值稅的征管系統只能一致性區分180天,不然基層的權力是不是太大了呢。從這一點看也不現實,小編從一位大佬處了解,認為也不能得到解決。所以小編認為,這種文章,還是要寫的落地,具有實踐性才行,而不是憑理論進行簡單的分析得到結論,其結果可能是誤導的。
當下呢,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處理,無論是辦理紅字或認證,但是如果超了180天,則可能真是沒有辦法了,只有借助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3]的規定想招了。而如果已認證的專用發票,則不受180天的限制,隨時都可以辦理紅字的業務,前提是有辦理紅字的規定情形。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2014年12月29日發布;2015年1月1日實施)被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