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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賬款”涉水注意事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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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賬款核算的是企業因購買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供應單位的款項。它是一項較常見的流動負債,是尚未結清的債務。要掌握好應付賬款的確認,就要把握應付賬款是以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為確認標準這條原則。作為一項往來賬款,企業通過應付賬款作弊、偷逃稅款的手段非常多。在實務中,應注意檢查該科目的以下幾方面: 利用應付賬款隱匿收入。最常見的手段是將收入掛在“應付賬款”上,如將銷售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等隱匿在“應付賬款”上。對此類舞弊的查證,應檢查“銀行存款”,如果“銀行存款”分類賬戶格式增設有“對方科目”欄,應注意對該欄的審查。如在對方科目中發現有“應付賬款”,則說明對應關系異常,要進一步通過賬戶記錄找出相應的會計憑證,從而核實問題。如果“銀行存款”沒有增設“對方科目”欄,應結合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檢查,對摘要含糊不清并且收款金額較大的業務,可以根據日記賬中所說明的該業務的憑證號碼,找出該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就可查清是否屬于隱匿收入的行為。 企業以存貨清償債務,偷逃增值稅銷項稅額和少計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情況企業直接按“應付賬款”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貸記“庫存商品”。對此,應注重對“庫存商品”明細賬的審查。如果摘要欄為“抵債”,應根據賬戶記錄,找出相應的會計憑證,看其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如果不相符,應及時作出調賬處理。另外,在所得稅納稅調整上,當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含支付的相關稅費)低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時,新準則的規定與《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6號令)所規定的所得稅處理相一致,無須進行所得稅的調整。 企業在購料過程中,發生料、單到達時間不一致而估價入賬的業務,應注意企業是否存在當實際材料采購金額小于估價時,不注銷估價的應付賬款,而直接作抵扣應付賬款的處理,從而多計原材料成本。這種情況是材料先到,發票賬單未收到,貨款尚未支付,會計上一般在收料后只由倉庫登記數量卡片,而不作賬務處理。但到月終仍未付款的,應按暫估價或合同價入賬,即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發票賬單到達后,再按正常材料采購程序處理。檢查時應檢查“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明細賬,如果跨期仍掛賬,而未沖銷或未全額沖銷暫估應付賬款,則應進一步檢查暫估應付賬款材料清單,并與相應收到的供貨方開具的發票賬單相核對,如果二者所列材料品名、數量等一致(說明發票已收到),而會計上又沒有作沖銷“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處理,則其多轉材料成本的事實存在,應作出相應的賬務調整。 其他方面的檢查。如設置的明細賬核算范圍是否按照供應單位設置,是否存在異常的明細賬戶名稱。應付與償付債務是否為同一個債權單位。當確定發生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時,是否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在進行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是否作了納稅調整處理。 應收及預付帳款帳戶的涉稅檢查分析 “預收賬款”掛賬需要注意涉稅風險 企業往來賬戶涉稅問題和成因分析及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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