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稅總發〔2016〕71號印發)開始實施,而此前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稅總發〔2016〕73號印發)和《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稅總發〔2016〕74號印發)也已在全國各地的稅務稽查部門開始運行。
2015年8月25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5〕104號文件印發了《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
2015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深化稅務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對重點稅源企業每5年輪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開展案頭風險分析評估查找高風險納稅人再開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強稽查的精準性、震懾力,依法加大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力度。
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的《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稅務稽查案源即稅收違法案件的來源,是指經過收集、分析、判斷、處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相關數據、信息和線索。
案源信息是指稅務局在稅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提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收數據、信息和違法行為線索。而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按照規定程序,對各類涉稅數據、信息和線索進行收集、處理、立案、反饋的管理過程。
案源信息的內容具體包括: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信息,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信息;
(二)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并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
(三)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通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四)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受托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六)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七)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信息;
(八)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九)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信息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稅數據、信息和稅收違法線索。
根據案源信息的來源不同,案源可分為九種類型:推送案源;督辦案源;交辦案源;安排案源;自選案源;檢舉案源;協查案源;轉辦案源;其他案源。
案源處理是指案源部門對收集的案源信息進行識別和判斷,根據案源類型、納稅人狀態、線索清晰程度、稅收風險等級等因素,進行退回或者補正、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暫存待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立案檢查等分類處理的過程。
在該辦法中,首次明確,稽查局應當建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制度,負責重點稽查對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銷的審批,并制定集體審議案源的標準。對達到集體審議標準的重點稽查對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銷案源的審批,由稽查局負責人主持召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稽查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新的《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對于規范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質效,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精準開展對高風險納稅人的定向稽查,推進稅務稽查體制機制改革,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開展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是新常態下對稅務機關的新要求,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堅持執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健全科學的隨機抽查機制,規范稅務稽查,創新方式方法,加強專業化和集約化,努力實現執法成本最小化和執法效能最大化,促進稅法遵從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為了建立健全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這次制發了《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和《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隨機抽查對象包括各級稅務局轄區內的全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市以上稅務局根據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要求,針對隨機抽查對象的不同類別,按照不同層級建設和管理的信息庫為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包括隨機抽查對象異常名錄。
隨機抽查對象分為重點稽查對象和非重點稽查對象。重點稽查對象由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根據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參照收入規劃核算、大企業稅收管理等相關部門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范圍,按照納稅規模、所屬行業、分布區域、注冊類型、集團類企業等因素以及稽查資源的匹配程度確定。
非重點稽查對象為未達到市以上稅務局稽查局確定的重點稽查對象標準的隨機抽查對象,包括非企業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根據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按照計劃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則,每年按行業隨機選取重點稽查對象組織開展檢查,原則上每五年檢查一輪。省、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本級稽查工作任務和計劃,有序選取重點稽查對象開展檢查,原則上每五年檢查一輪。對非重點稽查對象中的企業納稅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對非重點稽查對象中的非企業納稅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三年內已被抽查的隨機抽查對象,不列入隨機抽查范圍。
——隨機,搖號。從理論上說,任何一戶納稅人都有可能被選為待查對象,納稅人再也無需再千方百計找關系不被選中,同時也可能在不經意間就被選中,從而使稅務稽查真正成為稅收執法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時刻警示著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納稅人。
為了健全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對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管理作了統一規范。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是指各級稅務機關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的從事稽查實施工作的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縣稅務局根據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層級建設和管理的執法檢查人員相關信息庫。
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實施隨機抽查,可以通過搖號方式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也可以采取競標等方式選派。
隨機選派分為定向選派和不定向選派,兩種方式結合應用,兼施并舉,確保稽查執法效能。
競標選派是指相關執法檢查人員組成相對固定的檢查團隊或者檢查小組,針對特定稽查對象,按照先申請、后評定的方式,取得承擔隨機抽查任務的資格。競標選派的具體方式可由各地稅務局結合實際情況探索施行。
遵循統籌規劃、統一建設、規范運用、動態管理、公正公開、持續完善的原則,建立和運用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既人盡其才又公平公正,從而確保確保稽查執法效能,以利隨機抽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今后,我國的稅務稽查將以隨機抽查和定向稽查兩種模式并行,隨機抽查是為了體現稅務稽查的公平性,而定向稽查則可增強稽查的精準性、震懾力。兩者并行,對加大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力度,確保稅制改革平穩進行,將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