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確定
依據2011年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實際稅負,根據國稅發[2010]53號文“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的要求,在2010年調整的基礎上,對不同地區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類房地產項目類型,以及成片開發銷售土地行為,在2%~5%范圍內分別適用不同的預征率。
(一)保持房產項目類型劃分方式不變
2013年調整預征率時,區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項目和非住宅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預征率。此次調整在內容上仍延續3號公告的內容,保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三種類型的房產,將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類房產的設置為相同的預征率。一是保持政策的延續性,二是與我省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劃分房產類型的方式保持一致,便于執行。
(二)適當調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海口、三亞、陵水因地理環境和基礎設施優勢的原因,其房產售價要高于其他地區。所以將海口市、三亞市、陵水縣房地產開發項目普通住宅預征率調整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類房產預征率調整為5%;將其他市縣、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普通住宅預征率調整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類房產預征率調整為4%。
(三)考慮到目前的限價商品房價格普遍較高,結合瓊地稅函[2014]589號文件的規定,明確除了限價商品房以外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同時開發銷售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房產,一律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將成片開發銷售土地的行為納入預征管理范圍,鑒于土地開發成本的一般低于商品房項目開發成本,而其收益往往高于商品房項目,在綜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類房地產的稅負水平基礎上,將預征率定為5%。
三、關于強調分開核算的原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鑒于此,在本文中再次強調應按房產類型、房產性質分開核算收入、分開計稅的原則,分別預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預征率不一樣,因此要按房產的類型分別核算;而一個項目中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應區分性質、類型分別核算,凡不能分別核算銷(預)售收入的,一律從高適用預征率計算預征土地增值稅。特別需要注意保障性住房內配套建設的商鋪等非保障性住房,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預征管理。
四、關于公告時間的銜接問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和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20號公告)的生效時間是2014年12月25日,即2013年3號公告是從2014年12月25日起失效,為了保證土地增值稅預征的延續性,本公告從2014年12月2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