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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7]437號 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后稅收會計處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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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后稅收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發文日期:1997-07-30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7]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一些地區稅務部門來電詢問,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后,稅收會計對免、抵的稅額是否需要核算,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50號)<失效文件>規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稅額和“退”稅額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單獨統計,并由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部門負責按季匯總,送同級國家稅務局計財部門統計上報。為避免重復核算,生產企業所在地征稅機關對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出口貨物,免稅的,其免稅額不納入稅收會計核算;抵稅的,其抵稅額也不納入稅收會計核算,即按抵扣后的內銷貨物應納稅額進行應征數核算。退稅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22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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