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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策[2008]77號 安徽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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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學技術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 2008-06-23 科策[2008]77號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規定,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具體操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樣本)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具體操作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規定,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及具體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第七條規定:“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二、適用范圍 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管理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統稱企業。 三、審核程序及報送材料 (一)研究開發項目立項 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創新活動。其研究開發經費可以是企業自有資金,也可以是企業自有資金、政府補助資金及其它資金之和;其項目立項,可以是企業自主決定列入本單位研究開發計劃,也可以是經企業申請,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列入研究開發計劃。 (二)研究開發項目審核 1、省屬企業要求享受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應將有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研究開發費用預算決算等材料報省科技管理部門,由省科技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審核該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項目;其他企業要求享受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應將有關項目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審核該項目是否屬于研究開發項目。 2、已列入國家、省、市研究開發計劃的項目,不需再會同有關專家審核。產業化項目中有研究開發內容的,必須單獨報送有關材料,逐項審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季度末審核一次。經專家評審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并對其作出是否是研究開發項目的判斷負責。 (三)研究開發費用審核 1、研究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費,委托其它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專利申請費、維持費,科技保險保費,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開發直接相關的其它費用等。 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活動(包括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備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不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2、項目研究開發費用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代理事務所依據財稅制度和前款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進行審核。企業應提供該項目的立項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研究開發費用預算決算、有關財務賬證等。經依法審核后,由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代理事務所出具“研究開發費用審計報告”,并對其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四)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 1、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憑以下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核準手續。 ⑴研究開發項目立項計劃文件及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 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 ⑶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代理事務所出具的“研究開發費用審計報告”; ⑷研究開發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⑸其它有關材料。 2、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納稅情況對項目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審核確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加計扣除,并將項目名稱及核準的研究開發費用數額抄送出具“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的省或市科技、財政、稅務管理部門。 四、有關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企業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研究開發項目要列入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費用必須編制預算、決算,必須有合法的憑證,做到賬證齊全、單獨核算。經審核,研究開發費用沒有單獨核算和賬證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研究開發項目,由企業憑國家或省有關部門立項文件和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核準手續。 (三)小型微利企業(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研究開發項目,由企業憑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和企業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等相關材料,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核準手續。 (四)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代理事務所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科技、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將取消其研究開發經費審核的資格,并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各市科技管理部門要認真負責,并會同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做好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工作,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請示省級有關部門。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核準研究開發費用開支范圍及其數額,及時辦理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手續。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國家有新的規定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研究開發項目審核意見(樣本) *******: 你單位報送的 項目立項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研究開發費用預算、決算等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文件)規定,經會同省(市)財政、稅務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審核,該項目是研究開發項目,同意其研究開發費用享受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政策。 省(市)科技廳(局)(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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