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2010年度實際發放工資1000萬元,支付福利費200萬元,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將超支的60萬元調增納稅。A公司2011年度實際發放工資還是1000萬元,福利費支出為100萬元。請問: 1、2010年度已調增納稅的60萬元,是否可以在2011年度匯繳時作納稅調減? 2、若可在2011年度調減,是一次性調減60萬元還是分次調減?在2011年度可扣的標準內限額扣除,作納稅調減40萬元?剩余20萬元(60-40)的納稅調減是否有年限限制?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沒有比照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政策規定:超過限額部分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因此,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必須是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并且不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 問題中A公司2010年度實際發放工資1000萬元,支付福利費200萬元,2010年度納稅申報時準予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支出140萬元,納稅調整60萬元;2011年度實際發放工資1000萬元,支付福利費100萬元,2011年度納稅申報時準予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支出限額140萬元,因2011年度只發生福利費支出100萬元。 因此,2011年度準予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為100萬元。不能對2010年度調增的60萬元再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