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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客觀原因超過180天沒有認證,是否可以繼續認證抵扣? |
發布時間:2016/2/23 來源: 閱讀次數: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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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客觀原因超過180天沒有認證,是否可以繼續認證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既用于生產征稅貨物又用于生產免稅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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