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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9]158號 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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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發文日期: 2009-03-30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9]15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9]36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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