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地稅部門對建筑業建立起了項目管理、以票控稅、部門協稅等監管機制,實現對建筑服務的項目信息管理,同時與住建等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和工作流程銜接,對于異地建筑服務則以代開發票形式實現稅款入庫,營改增之后這些機制怎么取舍怎么運作估計早就是稅務部門和地方政府考慮的重點,不過倒是鮮見公開案例。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那么負責預繳稅款征收的經營發生地稅務機關充當什么角色,履行什么職責呢?17號公告推出后,筆者孤陋寡聞,對此甚是疑惑。
后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在《外管證》核銷方面提出兩點要求: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
2.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相信稅務機關不會“坐以待斃”,只等到《外管證》核銷環節才進行稅款清算,而是會借鑒地稅管理經驗,提前介入,在設立形式、項目信息、部門協助等方面推出一些措施。
本文分享下述案例,看看稅務部門可能會推出哪些監管措施。
案例多方助力嚴防建安企業稅款流失
載《中國稅務報》2016年6月22日A3版
營改增全面推開后,新疆伊吾縣國稅局緊緊依靠地方黨政及有關部門,實施源頭管控,破解了異地建筑安裝業納稅人預繳稅款征管難題。截至目前,已有98戶異地建筑安裝業納稅人在該局報驗,預繳稅款300余萬元。
伊吾縣國稅局向地方黨政匯報營改增改革進展,重點介紹了稅制轉換后接踵而至的難點問題,為后續征管工作贏得理解與支持。當地縣委縣政府出面與轄區內新疆廣匯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多家重點項目單位對接,要求其按月報送結算工程款單位等信息。縣委縣政府還將預繳稅款情況納入考核,作為扶持企業的重要參考指標。
該局派專人前往財政局、發改委和國土資源局開展營改增政策宣傳輔導,建立信息定期交換制度,共享縣域內各施工項目的立項、土地劃撥、施工單位和施工進度等情況。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異地建筑安裝納稅人臺賬,登記結算進度、結款時間。
針對由國庫集中支付的富民安居、社會保障和醫院衛生等建筑安裝項目,國稅部門與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共同要求項目單位在縣財政局結算工程款時,必須出具國稅預繳稅款完稅證復印件方予支付相應工程款項,從源頭上杜絕了由縣國庫集中支付的建筑安裝業的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