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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國稅函[2009]1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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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武國稅函[2009]1號 2009.1.5 各區國家稅務局、市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了充分發揮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在匯算清繳、涉稅鑒證等方面的行業優勢,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不斷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圍內,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并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涉稅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涉稅鑒證報告?! 。ㄒ唬┢髽I財產損失申報?! 。ǘ┓康禺a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ㄈ└咝录夹g企業年度申報?! 。ㄋ模└咝录夹g企業認定?! 。ㄎ澹┩赓Y居民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髽I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 ?。ㄆ撸┢髽I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需要退抵稅款(不含減免退稅款)。 (八)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⑸娑愯b證業務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對未經稅務總局批準設立的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實行公告制度。對符合規定可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稅務機關在相應的報刊、雜志或網站等媒體上公告,同時將公告的名單發文送各區國稅局、直屬分局?! ∷?、中介機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號)規定的涉稅鑒證報告格式、工作流程,認真開展審核鑒證工作。鑒于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政策變化較大,中介機構在出具鑒證報告時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審核?! ∥?、稅務機關對中介機構的涉稅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應調整未調整、調整項目明顯錯誤或存在虛假、不真實的鑒證等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稅務機關、行業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4號)予以處罰?! ×?、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涉稅鑒證服務,主管稅務機關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 ∑?、由于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業務還在起步階段,需要逐步探索、完善,武昌區局、江漢區局可在本通知基礎上適當擴大試點范圍,并報市局備案?! “恕⒈就ㄖ?009年1月1日起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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