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9地稅系統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房管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精神,結合我市房地產交易情況,經市政府批準,現就調整我市普通住房價格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及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及以下、成交單價不高于普通住房價格標準(見附件)三項條件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二、本通知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調整我市普通住房價格標準的通知》(津地稅地[2012]6號)同時廢止。
附件:天津市各區域普通住房價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