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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準備稅前扣除有限制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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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允許有一定的存貨損失,存貨跌價準備沖減存貨,在成本稅前扣除中有限制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稅法及相關法規也沒有對正常經營活動中允許有一定的存貨損失的規定。 在沒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處理原則是:對原依據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所制定的,如稅前扣除辦法、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法規內容,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明確規定的,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的,在沒有相關法規規定廢止上述相關法規及另有法規規定外,我們理解目前還是可以執行的。但如果今后出臺新法規予以明確的,以新法規的規定為準再做納稅調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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