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勞社醫[2002]52號 2012-7-1在杭省屬企事業單位:
為做好在杭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廳字[2000]61號)和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建立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意見》(浙勞社醫[2001]266號),結合在杭省屬企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統籌范圍及保障對象
(一)離休費保障機制的范圍為在杭的省屬企業。對象為上述單位中的離休干部。
(二)醫藥費保障機制的范圍為在杭的省屬企業和原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對象為上述單位中的離休干部,以及紅軍時期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
二、保障經費的籌集
(一)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每年按確定的籌資標準,由離休于部所在單位繳納,省財政予以補貼。2002年按人均1萬元標準籌集,離休千部所在單位按每人o.5萬元標準繳納,省財政按每人0.5萬元標準補貼。該標準一定3年不變,第4年起重新確定。
(二)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經費,每年按離休干部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確定的籌資標準,由參加醫藥費保障機制的離體干部所在單位繳納。2002年按人均2萬元標準籌集,該標準一定3年不變,第4年起重新確定。紅軍時期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于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其醫藥費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按每人2萬元標準一次性繳納。
(三)參加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的在杭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由單位繳納部分,單位按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由地稅部門代征。具體程序是:
1.由繳費單位將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郵編、開戶銀行及帳號、離休干部人員基本情況等報社保部門和地稅部門。
2.繳費單位必須與地稅部門、開戶銀行簽訂《杭州市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協議》,開戶銀行及帳號變更時需及時通知地稅部門,并重新簽訂協議。
3.在每年3月底前,由社保部門向地稅部門提供繳費單位的資料及繳費數據。
4.地稅部門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繳費單位開票征收。
5銀行根據地稅部門開出的繳款書將繳費單位繳納的“兩費”保障經費繳入國庫。
2002年度6月底前由社保部門給地稅部門提供應征“兩費”保障經費資料,由地稅部門在7月底前向單位征收。離休于部所在單位“兩費”保障經費征繳后,出現離休干部減少情況時,當年保障經費不予退回。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應按照規定標準按時足額繳納“兩費”保障經費。對于困難企業確實無力繳納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的。由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統籌繳納。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也確實無力繳納的,由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減免申請,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地稅、經貿等部門核定后給予適當減免。凡申請減免的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購小汽車等國家控制購買的商品,領導不得出國考察,企業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獎金。
(四)由財政廳在同級國庫預算外存款科目下開設“770260離休干部離體費保障經費收入戶”“770270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經費收入戶”,具體用途是:
1、暫存地稅部門征收的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收入、滯納金及其他收入等;
2、向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轉收納的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收入。該帳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人民銀行國庫增設“770260離體干部離休費收入”和“770270離休干部醫藥費收入”科目,反映繳入國庫的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收入。
(五)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財政補貼部分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繳撥到位,由省財政一次性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歇業、終止或改制的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經費按每年1萬元的標準提留5年,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經費按當年確定的繳費標準提留5年。已破產或改制的省屬企事業單位,提取的離休于部離休養、醫藥費保障經費不足標準部分,通過國有資產收益、原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系統內調劑等途徑解決。
三、保障待遇與管理
(一)建立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后,離休于部統籌內的離休費仍由離休干部單位所在地社保機構按規定發放,統籌外的項目按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放。具體項目為生活補貼費、書報費、洗理費、清涼飲料費、公用經費和特需經費、交通費、探親路費、護理費、電話補貼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如因項目、標準調整發生的缺口資金,由省財政保障。
(二)離體干部醫藥費保障經費統一由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管理,醫藥費保障經費不足支付時,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給予補足。建立離體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后,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和完善離休干部就診、用藥、報銷和望江山體檢療養費用結算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于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干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
紅軍時期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離休于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其醫療待遇比照國家行政機關退休人員醫療待遇執行。
(三)建立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于部“兩費”保障機制后,離休干部的其他各項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單位負責。
(四)離休干部所在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兩費”保障經費的,離休干部兩費由所在單位自行統籌管理。
四、保障經費管理與監督
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實行單獨建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離休干部“兩費”保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加強“兩費”保障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工作;老干部工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財政、地稅、國庫、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嚴格的對帳制度,保證帳帳帳款相符,切實做好省屬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兩費”保障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年度“兩費”保障經費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