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東陽市海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繳未繳土地出讓金預提問題的批復
金華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未繳土地出讓金預提問題的請示》(金國稅發〔2013〕5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土地出讓金包括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關于“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的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的范圍內,因此,東陽市海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繳未繳的土地出讓金可以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則,分攤到各期開發成本中并予以稅前扣除。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