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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租金收入作出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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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通知表示,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國稅函〔2010〕79號逐條解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 國稅函[2010]79號解讀:企業所得稅若干熱點問題明確 國稅函[2010]79號若干規定匯算前出臺受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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