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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綜[2011]11號 漳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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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漳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漳政綜[2011]11號 2011.1.19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漳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漳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拓寬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金以BT模式(即“建設-轉讓”模式)參與我市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BT融資是指市政府授權的項目業(yè)主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稱BT投資人),由BT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移交項目業(yè)主,項目業(yè)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對價、回購項目的一種項目融資建設模式。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經市政府批準,采用BT模式融資建設的市本級及市本級有出資的非經營性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yè)項目,以及其它類型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第四條 采用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應確保項目回購資金的落實,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第二章 BT投資人 第五條 選擇BT投資人應在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獲得批準后進行。 第六條 BT投資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yè)法人或企業(yè)聯(lián)合體。支持央企、大型國企或上市公司承攬BT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實際,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資優(yōu)勢和具有相應資質及工程建設管理優(yōu)勢的不同法人組成BT聯(lián)合體,共同承擔項目融資建設。BT聯(lián)合體必須簽訂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明確各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二)有良好的財務狀況、銀行資信及與BT項目相適應的投資能力。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應低于該項目所在行業(yè)規(guī)定的項目資本金比例。自有資金需提供其基本賬戶開戶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其余資金應提供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項目招標文件、BT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BT投資人的義務: (一)負責項目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二)按規(guī)定辦理項目報建、驗收等各項手續(xù); (三)依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和項目設施竣工移交等各項工作; (四)依合同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保函或項目業(yè)主認可的其他履約擔保; (五)對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負責。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擔總承包商的職責; (六)依法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監(jiān)管、審計部門的專用建設資金賬戶監(jiān)管、財務審查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jiān)督檢查; (七)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及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負責項目合同約定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BT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項目業(yè)主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經市發(fā)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市政府BT聯(lián)審機構核準。 第九條 項目實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征地、拆遷等的落實情況; (二)項目融資建設的基本內容、范圍和投資概算; (三)建設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質量等要求; (四)BT投資人的招標方式、內容及范圍,評標辦法及主要標準。申請豁免招標的原因、依據等; (五)BT投資人應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 (六)BT招標的主要邊界條件,包括回購總價(含回購基數、投資回報率等)的構成和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回購擔保方式、項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擬給予BT投資人的政策優(yōu)惠、工程提前交付的獎勵措施和其他支持條件); (八)項目資金、進度、質量、安全等的監(jiān)管、保障措施; (九)招標時間及項目進度計劃。 第十條 BT投資人的選擇方式應根據市政府BT聯(lián)審機構核準的BT項目實施方案執(zhí)行。 第十一條 BT投資人一經確定,原則上應在我市注冊成立法人項目公司,具體負責BT項目投融資、建設管理、驗收及項目移交等事項。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項目業(yè)主承擔的義務。 BT投資人(項目公司)取得銀行貸款或其他來源的融資資金,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劃入BT專用賬戶。 第十二條 項目業(yè)主應與BT投資人(項目公司)正式簽訂BT合同。BT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guī)模、建設方式、工期、質量標準;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等; (四)有關項目前期工作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遷、安置等)的約定; (五)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項目投資額預(決)算的構成與審核認定辦法; (七)回購總價(包括但不限于回購基數、投資回報率等)的構成和計算辦法; (八)回購期限與回購價款的支付方式; (九)回購擔保方式; (十)項目移交及回購程序; (十一)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監(jiān)管; (十二)合同履約保障; (十三)合同的終止; (十四)違約責任;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BT合同應為總價包干合同。合同總價一般由建筑安裝工程費、BT投資人融資財務費及計入總價由項目業(yè)主使用發(fā)生的資金額等部分構成。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一般實行固定總價包干;BT投資人融資財務費實行費率上限控制,由投標人報價,且不得超過同期限年財務費率;計入總價由項目業(yè)主使用發(fā)生的資金額,一般包括實際發(fā)生的測繪、勘察、設計、監(jiān)理、概算、決算、審計等相關技術性服務費用,征地拆遷安置等相關費用,以及項目管理費用等。合同總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投資概算內。同時,應對各種漲降價因素進行約定。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監(jiān)理以及BT合同約定的外購設備、材料采購、施工招標等,應當依法招標。其中,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jiān)理招標由BT業(yè)主負責組織;項目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由BT投資人負責組織,BT業(yè)主參與。 第十五條 BT投資人應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開展項目建設,涉及項目規(guī)模、功能、標準等的變更,必須征得項目業(yè)主書面同意,重大設計變更應當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項目業(yè)主書面同意后,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合同條件應當達到項目合同的原則要求。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帶資施工。 第十七條 未經項目業(yè)主書面同意, BT投資人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或股權結構。 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yè)主不得為BT投資人提供BT項目融資擔保。 當事各方均不得以BT項目為擔保物,為本項目及其他項目提供擔保。 第四章 回購事項 第十八條 BT業(yè)主設定回購條件,應根據建設財力平衡情況確定回購方式和回購期限。回購期原則上從項目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應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條回購總價應根據招標文件和BT合同的約定計算,并報原審批部門同意。重大設計變更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BT聯(lián)審機構同意后,計入回購總價。 第二十條回購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墊前期費用(如代墊前期工作費,勘探設計費,征地拆遷安置費等),工程建安結算造價,融資成本以及投資回報。 第二十一條回購款資金來源,應按照批準的BT方案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發(fā)生支付問題,應在到期支付的3個月前向原審批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發(fā)生問題的原因、支付缺口以及撥備抵補的資金來源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BT項目按期建成后,項目的行業(yè)主管部門、BT業(yè)主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組織項目驗收。BT投資人(項目公司)應于項目驗收合格后的三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并按合同約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項目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初步審查,BT業(yè)主應予配合。竣工決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BT聯(lián)審機構批準后,作為BT項目的回購依據。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列入全過程跟蹤審計,或合同約定由審計機關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的BT項目,其BT實施方案、招標文件、BT合同等應向審計部門報備。項目驗收合格、并經財政部門決算審核后,由審計機關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報告作為確定回購總價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BT項目竣(交)工驗收、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由項目業(yè)主及BT投資人(項目公司)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按合同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進行核查、認定。符合回購條件的,簽訂回購備忘錄,并報市發(fā)改委和財政部門備案;不符合回購條件的,由BT投資人負責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按BT合同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BT項目的回購備忘錄簽訂、報備后,項目業(yè)主方可按合同約定組織支付回購款項。BT投資方進入保修期。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BT項目的指導、協(xié)調和管理服務工作,起草或經市政府授權制定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牽頭對BT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二)核準BT投資人及BT合同項下其他招標事項的招標方式; (三)建立市級BT項目儲備庫,篩選提出備選BT項目; (四)會同市財政局對BT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五)配合有關監(jiān)管部門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審核擬實施BT方案的項目資金平衡計劃和回購方案; (二)負責監(jiān)督融入資金的使用、調度、平衡,指導BT業(yè)主的財務運作; (三)根據需要,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BT項目的預(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審核,提出回購總價的意見; (四)統(tǒng)籌安排資金、及時撥付BT項目中的財政性資金; (五)負責組織BT項目績效評價,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八條市建設、規(guī)劃、國土、林業(yè)、水利、環(huán)保、審計、監(jiān)察、法制、工商、人行、銀監(jiān)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BT項目的指導、協(xié)調、檢查和監(jiān)督,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業(yè)主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建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工可、規(guī)劃、用地、環(huán)評、設計、建審等項目建設各項前期工作,負責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項目實施方案,落實回購資金來源及回購擔保措施; (三)負責編制項目概算,報送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經市財政局批復后,作為控制BT總投資的依據。 (四)根據批準的BT項目實施方案,依法組織BT項目招標、工程監(jiān)理招標及合同項下其他招標投標活動,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合同; (五)監(jiān)督BT投資人資金到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等; (六)嚴格控制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實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制度,并按程序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七)協(xié)助BT投資人按規(guī)定辦理項目報建、驗收等相關手續(xù);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BT項目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初步審查,配合市財政局進行項目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審核; (八)按合同約定支付項目回購款項; (九)承擔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監(jiān)管工作 第三十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BT融資項目進行檢查、評估、審計,對BT投資人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并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yè)主應按照BT合同和監(jiān)理合同的約定對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以及監(jiān)理活動進行實時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BT項目實施過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及合同約定情形,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經市政府批準,BT業(yè)主單方終止項目合同的,應按合同約定或另行協(xié)商給予BT投資人(項目公司)相應補償。 第三十三條因其他原因BT合同被終止的,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移交項目工程,項目業(yè)主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需要向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應當依法及依據合同約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BT融資項目前期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項目勘查設計單位、咨詢中介機構、監(jiān)理機構、原材料供應商等單位,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及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視情節(jié)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邀請其參加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相關專業(yè)工作。 (二)BT投資人(或項目公司)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及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視情節(jié)輕重,在一至三年內不邀請其參加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 (三)項目業(yè)主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qū))組織BT融資項目,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在建項目,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也可實行BT模式建設,其相關運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施工單位選擇、結算等具體事項可在BT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暫行期為二年。 BT項目的稅收征管探索 關于BT業(yè)務涉稅問題分析 渝地稅發(fā)[2008]195號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有關政策問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8號 寧地稅發(fā)[2009]139號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業(yè)稅收管理的意見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鄭政辦[2011]11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稅收政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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