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負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做到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核定征收方式,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對稅務機關確定的核定征收方式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可調整有異議事項。
第二章核定征收的處理
第五條凡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和扣除項目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地產項目增值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者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以下簡稱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第六條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應當首先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確實無法實施定率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方可采用定額征收方式。
(一)定率征收核定依據應當順次選擇以下方法:
1.按照核實房地產轉讓收入的方法核定;
2.按照核實建造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合理方法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房地產轉讓收入或者房地產建造成本核定。
(二)定額征收核定依據應當順次選擇以下方法:
1.參照納稅人相近清算房地產項目的稅負水平核定;
2.參照當地房地產開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核定;
3.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中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準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區分不同類型房地產分別確定,按照市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轉讓房地產收入額×核定征收率
或者,應納土地增值稅額=房地產建造成本及費用額×(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核定征收率
第三章核定征收的管理程序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在房地產轉讓清算環節,進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審核認定,不得在預征環節事前認定。
第十條納稅人在清算申報期內認為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可主動提請核定征收,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清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所填報《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
(二)主管稅務所應當在受理《申請認定表》后三十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和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區縣稅務局審核認定。
(三)區縣稅務局應當在收到《申請認定表》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征收審核認定。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在進行清算審核時,無法準確實施查賬征收的,可責成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相關涉稅資料。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相關涉稅資料,或者報送的相關資料,經認定仍不足以準確實施查賬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實施核定征收,具體程序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成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相關涉稅資料。
(二)納稅人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三十日內,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涉稅資料。因有不可抗力、司法案件等原因,不能按期報送相關涉稅資料的,經區縣稅務局批準后,可以延期報送。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納稅人報送的相關涉稅資料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提供資料期限屆滿后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征收初審,填列《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審核認定表》(以下簡稱《審核認定表》),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區縣稅務局審核認定。
(四)區縣稅務局應在收到《審核認定表》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征收審核認定。
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應當以區縣稅務局名義作出。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已審定的《申請認定表》或者《審核認定表》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核定征收通知書》,責令納稅人按照已確定的核定征收方式,限期繳納清算稅款,并告知其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應當集體研究決定,區縣稅務局可采用審理委員會、局長辦公會等形式,對核定征收進行審核認定。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相關規定,對已確定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進行房地產項目清算。
納稅人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清算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第十五條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清算后轉讓房地產,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改變征收方式。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