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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擔保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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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由于被擔保企業經營不善,被債權單位起訴,現我公司已為被擔保公司償還了擔保的債務,請問該項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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