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2009]54號 2009.4.2稅屋提示——依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公告,本法規第一條自2015年3月31日起廢止。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其納稅申報期限為每月15日內。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兩個減負”的精神,方便納稅人集中報稅,現將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的納稅申報期限調整如下:
一、[本條款廢止]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二、資源稅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每月15日內。
三、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每月15日內。
四、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每月15日內。
請各直屬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征收系統有關申報期限的修改和在各征收場所的告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