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高了增值稅起征點,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上限提高到2萬元,一些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因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 對于免稅和代開發票的一般規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規定,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另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若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按規定放棄免稅,則屬于征稅貨物,可委托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無極小刀另類視點:
一、增值稅中“銷售的貨物或提供的應稅勞務免稅”與“不足起征點免稅”具有很大的不同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此條規定是指對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提供的應稅勞務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此類免稅權納稅人可以放棄,但放棄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此條是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得的部分銷售額免稅。不足起征點的銷售額免稅,超過起征點就不存在起征點銷售額免稅問題,全部銷售額變為應稅銷售額。不足起征點免稅是國家給予的特殊照顧,具有強制性,不存在放棄的問題! 二、增值稅的各類免稅在發票開具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發票是收付款憑證,但專用發票不僅是收付款憑證,它還具有抵扣稅款的作用。因此,無論哪類增值稅的免稅都可以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發票,但一般不得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未達起征點免稅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發票但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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