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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國稅發〔2009〕179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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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國稅發〔2009〕179號 2009.11.18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管理,省局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于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扶持政策,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是指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鼓勵扶持政策,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增值稅減稅、免稅和由稅務機關退還增值稅稅款的產品。第三條 在山西省境內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 申請管理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會計核算健全,能單獨計算每種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生產成本、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二)生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屬于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三)取得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第五條 納稅人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申請表》;(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原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退回)及復印件;(三)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結論文件(復印件)及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含有利廢比例的檢驗報告;(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申請,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的,應當受理;(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退回納稅人,并允許補充或更正有關內容后重新提出申請;(三)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同時說明理由。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出的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申請后,需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指派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一)申請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吻合,申請材料中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利廢原料與省、市稅務機關轉發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企業名單中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是否能按照要求,單獨核算生產成本、銷售額、應納稅額;(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利廢原料及摻兌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第八條 經實地核查后,對納稅人提出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申請,由縣(市)區稅務機關按減免稅的審批程序審核認定,并及時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納稅人。第九條 納稅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為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稅款所屬期)至《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有效期終止的當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自批準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次月起,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由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展納稅評估后,辦理退稅手續。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檢查及納稅評估,每年定期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進行核查清理,主要內容包括:(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是否合法有效;(二)產品名稱、生產工藝、利廢原料及摻兌比例是否發生變化;(三)能否準確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生產成本和生產成本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摻兌比例。第十二條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優惠政策期滿后,應申報繳納增值稅,待復審通過后,經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申請及認定程序按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納稅人名稱發生變更,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生產工藝、原料及主要材料發生變化的,經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變更認定證書或重新認定的,應重新申請,申請及認定程序按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發現的當月起,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一)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終止其認定證書的;(二)利廢原料發生變化或利廢原料摻兌比例低于政策規定標準的。第十五條 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減稅、免稅或退稅的,經縣(市)區稅務機關批準,自發現之月起,取消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資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繳已減、免(退)的稅款并給予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涉稅事項辦理期限,按照《山西省國家稅務局涉稅事項限時辦結表》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執行。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國稅發[2007]7號)同時廢止。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申請表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納稅人名稱(蓋章)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及郵編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名稱 開戶銀行帳號 產品名稱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編號 證書有效期 起止時間 原料及主要材料名稱、占生產成本比例 名稱 比例% % % % % % % % % 利廢原料購進渠道 利廢原料 運輸方式 利廢原料 付款方式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原料及生產工藝 賬簿憑證設置保管情況 生產成本及利廢原料摻兌比例核算情況 稅源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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