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設單位)與乙方(施工單位)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事先約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勞務的工程。本文主要梳理甲供材料(設備)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問題。
甲供材料(設備)的土地增值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關于甲供材料(設備)能否作為開發成本,進而作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問題上,存在不少爭論。但無論是主張扣除,還是主張不扣除,政策依據都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歸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裝費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設備)。主張扣除的一方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營方式發生兩部分,甲供材料(設備)就是自營方式發生的部分。主張不扣除的一方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就是工程費,不包括甲供材料(設備)款。爭論的焦點是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的界定,雙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裝工程費在實際操作上的誤區,尚待有關部門作進一步界定。在這里,筆者就甲供材料(設備)是否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作一個反向推定。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核建筑安裝工程費時應當重點關注: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購建筑材料時,自購建材費用是否重復計算扣除項目。
房地產企業采用自營方式自行施工建設的,還應當關注有無虛列、多列施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情況。
國稅發[2009]91號文件第二十五條強調的是“重復計算”、“虛列”和“多列”。換句話講,只要不是重復計算、沒有虛列和多列,實際支付的甲供材料(設備),允許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計算扣除。《海南省地稅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104號)規定,對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勞務金額(不含材料價款)開具發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施工費用的扣除憑證以建安發票為準,材料和設備費用的扣除憑證以銷售發票為準。
甲供材料(設備)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自產無償提供、外購無償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即狹義上的甲供材料(設備),應當計入甲方的在建工程成本或開發成本;自產有償提供、外購有償提供和甲方代購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即廣義上的甲供材料(設備),應當計入乙方的建筑安裝成本。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自產無償提供的甲供材料(設備),應按成本計算單和計提的增值稅,確認在建工程成本。外購無償提供的甲供材料(設備),憑采購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確認在建工程成本或開發成本。自產有償、外購有償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憑甲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建筑安裝成本。代購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憑甲方轉交的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建筑安裝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