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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發[1991]726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滯納金、罰款不列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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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滯納金、罰款不列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批復 1991年6月3日 國稅函發[1991]726號大連市稅務局: 1991年5月9日大稅外字[1991]184號《關于滯納金、罰款是否計入外商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中換算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悉。 經研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時,可不列作經費支出,計算繳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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