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包括: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這里的“實際發生”與“繳納”在稅收法律規定中可理解為是相同的概念,即: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及《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稅前扣除,因此,將實際發生的稅金理解成實際繳納的稅金是符合稅法要求的。
按企業會計核算要求,除印花稅外,上述稅金均可按預提數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提取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科目,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按稅法規定一般都要求納稅人在次月的征期內繳納。如果納稅人未實際繳納上述稅費,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應該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類調整項目中調整。調整時會計分錄應該做借記“待攤費用”、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以后繳納時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待攤費用”科目,同時借記“應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
但應注意三點:一是代其他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稅款不允許扣除,二是隨稅款同時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三是抵扣憑證必須是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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