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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稅發[2005]205號 關于明確石灰石、地下水資源稅定額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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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石灰石、地下水資源稅定額標準的通知 發文字號:渝地稅發[2005]205號 發文日期:2005-07-11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公平稅負,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和有效利用,經市局研究,現將有關石灰石、地下水資源稅定額標準明確如下: 一、石灰石定額標準 (一)按炸藥量確定石灰石開采量的,由于各區縣地質結構有差異,每公斤炸藥開采的數量不同,全市范圍內每公斤炸藥開采石灰石數量確定為2-3噸。 (二)按人工、耗電量及其它方法確定石灰石定額標準的,要參照市局規定的炸藥定額標準進行認真測算,若低于以上定額標準的,必須及時進行調整。 在石灰石收購環節,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上注明的已納資源稅稅額與實際收購量應納資源稅有差額的,扣繳義務人應按扣除已納稅額后的差額部份扣繳稅款。 二、地下水(溫泉水)定額標準 (一)對安裝有流量表的,按流量表數量據實征收地下水(溫泉水)資源稅。 (二)對集餐飲、住宿、娛樂、溫泉為一體的酒店、賓館、渡假村,不能單獨計算地下水(溫泉水)的銷售和使用量的,暫按總收入額的1%-2%計征地下水(溫泉水)資源稅。 (三)對未安裝流量表,又無餐飲、住宿、娛樂相配套的地下水(溫泉水)收入暫按收入的5%-7%計征資源稅。 在市局規定的定額標準幅度范圍內,各區縣可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石灰石和地下水(溫泉水)的具體定額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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