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申請調整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應如何辦理?
答:一、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和規范普通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納稅人申請調整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和規范普通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手續在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以下統稱區縣局)辦稅服務廳現場即時辦理。
納稅人辦理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手續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含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原件;
(三)《發票票種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北京企業將稅務登記證遺失,在哪個報刊刊登遺失聲明?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含本級)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三、消費者網絡購物時取得的電子發票是否被稅務機關認可?
答:根據《關于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若干事項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一、電子發票應用試點范圍限于經北京市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工作聯絡小組確定的北京地區電子商務企業及特定商品品類向北京地區個人消費者銷售時開具。”
二、本公告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以電子方式存儲的收付款憑證。……
十、電子發票可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憑證。”
四、電信業營改增是否設置有發票過渡期?是否還可以開具地稅發票?如仍可以開具地稅發票,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應當開具國家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并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剩余發票繳銷手續。原主管地稅機關對試點納稅人不再使用的稅控機具依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部分試點納稅人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設置發票過渡期。過渡期截止2014年8月31日。過渡期內,該類試點納稅人可以開具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并繳納增值稅。該類試點納稅人應當于過渡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結存發票的繳銷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