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青國稅函[2011]152號 2011.11.15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公告》)發布后,部分基層局反映執行中存在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二)流程
1.納稅人填寫《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證明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樣式附后)并提供相應資料;
2.納稅服務部門負責受理納稅人《審批表》,并審核以下內容:
(1)《審批表》填寫的是否符合要求;
(2)填寫是否完整;
(3)是否與其所提供的合同一致;
(4)所附資料是否齊全;
(5)根據納稅人稅務登記范圍審核《申請審批表》中銷售的貨物是否屬于其生產范圍。
3.符合要求的,發送納稅人《文書受理回執》。不符合要求的,輔導納稅人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應告知納稅人所需補正事項。
4.納稅服務部門負責人復核相關內容,簽署意見后交相關崗位制發《證明》。
二、納稅人在合同完成后應回原稅務機關對合同完成情況進行備案
(一)要求
納稅人在合同完成的次月,應攜帶《審批表》一份及合同涉及的銷售貨物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回原稅務機關對合同完成情況進行備案。
(二)流程
1.納稅服務部門負責受理備案。主要核對銷售貨物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是否與《審批表》中填寫的內容一致。如一致應簽收,《審批表》及發票復印件留存。
2.納稅服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復核銷售貨物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是否與《審批表》中填寫的內容一致。如一致,簽署意見后交相關崗位留存。
三、說明
(一)市局將開發相應的軟件對上述業務流程進行支持,相關事宜另行通知。
(二)軟件開發完成前,各單位應先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流程進行人工審批。
一、納稅人發生《公告》所稱業務后,應到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以下簡稱《證明》,樣式附后)。
(一)要求
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應按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含安裝合同、設計制作等合同)開具《證明》。一份《證明》只對應一份合同,不同合同應分別開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