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2013年12月購入的,2014年1月計提折舊,算不算,這是看計算規則,而不是行為發生的判斷,是有問題的。有的人說我調賬行不,這就有造假的行為了,同時呢,幸好這個文件出的晚,不然也有象增值稅一樣采購時間安排的空間了,好象對于財務工作者來講是一件“憾事”。呵呵!
(5)自建固定資產算不算新購
可能企業從2013年就購入各種設備、物件,是入在在建工程中的,如果是2014年轉入固定資產的,理解上也屬于新購的范圍之內。
(6)會計與稅法是各管各的,還是會計處理決定優惠享受的前提
小編向來不贊同以會計處理決定稅務處理的觀點,有的人說了,堅持多年的折舊年限之爭已明確了會計處理如果大于最低折舊年限的,不得納稅調減處理,但這里要注意,稅法上寫的是最低,所以那是一個漏洞,而不是稅會之間統一決定的因素。會計折舊年限比稅法多,那說明選擇的就不是最低。
如果總理說,今天咱們要討論一下加速折舊的問題,這個需要財政部明確一下會計處理是否違背會計準則,企業是否要這樣處理,海外上市公司是否要發布公告,因為我們要加速折舊了,有稅收優惠了,但我們要改變會計政策,這跟會計的折舊根本就不是一碼事,人家是按受益期,不是按扣除標準處理的,所以如果真有這樣的操作口徑出來,一是與2014年總局29號相矛盾,二是也是說明總理的意見可能打折扣了,上市公司是要利潤還是要稅收優惠?我100萬元設備,一次入成本費用,雖然抵了25萬元的所得稅,但是凈利潤75萬元沒有了,反正是時間性差異,要利潤恐怕比要所得稅來的好,而小企業呢,根本就沒有多少錢,要買的設備的意愿恐怕不是想象的那么強烈。
(7)備案不
國稅發[2009]81號文件規定了加速折舊備案的要求,本次估計思路一樣,也是要求備案,且可能也是總機構一并備案,不勞分支機構自己折騰。但千萬別再出忘了備案不讓享受的理解,而是可以補充備案享受的條件,這一點,應正在推動中了,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估計也要更新了,別讓地方自己搞的越來越多備案了。
這個備案,最好年底匯算前一塊辦理了,不要有發生就辦理,如原來的規定中,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這得折騰暈人!
(8)關于追溯調整
這都快到年底了,還從2014年1月1日執行,如何操作,如果非要人家會計先行,那從操作的月份追溯調整吧,如果不要會計先行,匯算清繳再說吧。
在季度或月度申報的時候,仍按會計上的來,無論是會計采用加速還是不采用。
(9)關于國稅發[2009]81號加速折舊的融合
81號基本上是個程序性的規定,也有實務性的,現在如果再出加速折舊的,兩個要彼此融合,但81號作廢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有彼此矛盾的,則應讓納稅人選擇最優的適用。
(10)存量資產的處理
有的人說,5000元標準沒有提新購進,能否追溯到頭,只要2014年沒有提完的,我2014年全提了,行不行,小編的理解,最好不需要這樣,還是從新理解易操作、鼓勵內需與征管把握。
(11)何為專用、共用
這個問題沒有人說的清,是需要企業舉證清白的,如果造假,那還是企業自己的問題了。但是如果企業購買時是用于研發,但用了二天研發完了,這個還讓不讓按優惠政策處理,小編認為既然是鼓勵,同時也要有漏洞的防范,如果不研發了,理論上要做調整處理,不過這誰能查的明白,都一次性稅前扣除了,人家愿意花錢,就讓人家享受吧,至少鼓勵了內需。
(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遵照以上觀點,小編認為在滿足加計扣除的規定前提下,以稅前扣除的金額作為基數,如果政策進一步要求會計先行,則與會計上有一定的對應性。
有人說,會計上一樣處理,這樣減少納稅調整成本,唉,你說有稅收利益了,而且是安全的,企業雇個人也愿意啊,不就多核算點不,不要只光省的是征管機關的成本考慮。
最后,讓我們拭目以待吧,希望我們的想法能夠在新的文件中得到理解,而且財稅的文件也說的挺清楚的了,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是個好的開始,納稅人花了錢,就讓人家有點收付實現制的扣除,這才是納稅人從錢的角度想的。
原文附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