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2014年6月營改增,6-9月份部分收入未開具發票,但已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現在客戶要求我們開具6-9月份的發票,我現在還能開嗎?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有實際發生業務,你司有義務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同時,應在確認營業收入當月及時開具發票。若出現上述情況,建議你司在開具發票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具體業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