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答:(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以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
問:個人所得稅減稅項目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問: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稅款及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均應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
采掘業等特定行業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問: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款的期限,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問: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問: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并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問: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有什么特別規定嗎?
答: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問:取得的實物、有價證券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附錄:
全國各省個稅獎勵政策一覽
省份 文件 出臺時間 個稅政策
北京
《關于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 2005
第二條:對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的金融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海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和集成電路設計人員的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緩繳、免征手續問題的通知 2001
對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和集成電路設計人員的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緩繳或免征
天津
《支持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財稅政策匯編》 2007
第十一條: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重慶
“人才房”計劃 2010
重慶市將啟動“人才房”計劃符合企業高技術人才要求的,可以用最低價格購買住房,這些人才還將享受個稅返還政策(地方留成部分)
山東
《關于整合泰山學者建設工程與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萬人計劃”的通知》 2011
從2011年起,山東省將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萬人計劃”第一層次整體納入泰山學者建設工程,對省內外全職選聘的泰山學者,支持經費由以前的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其中,150萬元為崗位津貼,屬于政府科技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遼寧
大連軟件園入園企業優惠政策 2010
被認定為軟件企業后,根據員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金額,大連高新園區財政部門以獎勵基金的形式返還60%至100%的分額。繳納金額越多,返還比例越高
黑龍江
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試行) 2004
黑河市愛輝區內企業聘用的國內外技術、管理人才實行技術轉讓及從事咨詢、技術、服務、培訓等業務人員,由財政將個人所得稅全部獎勵給個人
吉林
《吉林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
管理企業連續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級管理人員,其在本省區域內首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
江蘇
《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011
對持證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獎勵,獎勵金額為持證人上年度在當地所繳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額的40%,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購買或租賃汽車、自住住房、辦公用房、參加專業領域培訓及興辦企業等支出
浙江
《湖州市引進和培養高素質人才的實施辦法》 2006
對于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后,其當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將回本人
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 2010
給予每個海外引進人才2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中央在閩單位或廈門市引進的,省政府給予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給予省屬(含市、縣)單位引進的國內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補助(其中廈門市引進的由其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創新、創業啟動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等,視同省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廣東
《佛山市南海區關于加快推進廣東金融高新技術服務區建設的扶持辦法(修訂)》 2009
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在金融高新區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且在南海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級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員,按其上一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區級分享部分的100%給予獎勵,獎勵年限不超過3年。
海南
《關于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2011
對我省引進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分別全額獎勵給個人;對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安家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政府頒發的獎金以及經省政府同意給予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安徽
合肥《關于加快建設文化強市的若干意見》 2011
對民營文化企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年薪10萬元以上的,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個人。
湖南
《長沙市引進儲備萬名優秀青年人才優惠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2009
長沙市企業和科研院所引進儲備的優秀青年人才在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所繳額度全額統一撥付到市人才服務中心專用帳戶,再由該中心直接發放到個人帳戶。獎勵年限為三年。
湖北
《關于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對高級人才獎勵的實施意見》 2010
達到規定“門檻”的高級人才,凡納稅信用記錄良好,均可提出申請,經核準后,財政部門將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的省、市、區三級地方留成部分80%的標準給予獎勵。
河南
《河南省出臺鼓勵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獎勵辦法》 2007
對縣(市)2006年比2005年的稅收收入增加額及增長率分別計算獎勵,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每增長1個百分點獎勵4萬元,其他稅收收入每增長1個百分點獎勵2萬元。
河北
《關于實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開發“巨人計劃”的意見》 2011
“巨人”中的領軍人才和團隊骨干成員年薪在10萬元以上的,其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政收入,3年內獎勵給個人。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優秀高技能人才評選獎勵制度的意見》 2005
對獲得“江西省優秀高技能人才”榮譽稱號的人員,以省政府名義進行表彰,每人發給一次性獎金10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并頒發榮譽證書。
陜西
《關中-天水經濟區發展規劃》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西咸新區發展的若干政策》 2011
第三十一條:對西咸新區引進的國家“千人計劃”海外人才和省“百人計劃”人才,分別給予每人100萬元和5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對政府頒發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川
優惠政策 2008
年工作收入為50萬元-100萬元,憑借個稅完稅憑證,可獲得政府60%的個稅獎勵;年薪超過100萬元(包括100萬元),實行全額個稅獎勵
甘肅
《甘肅省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財稅金融扶持辦法(試行)》 2011
第十七條:(一)省政府頒發的獎金、經省政府同意給予的獎勵以及取得的安家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二)對于引進的外籍人才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費,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青海
西寧《關于人才引進、培養與獎勵的暫行規定》 2012
第十九條:對于開發區高層次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園區留成部分的100%給予補貼
云南
《關于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 2011
對在云南省內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高管人員,由注冊地財政部門對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
貴州
《引進緊缺急需和高層次人才辦法》(試行)和《工業企業引進緊缺急需和高層次人才實施細則》(試行) 2010
一次性住房補貼60萬元,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貼,獲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區級部分
山西
晉中市榆次工業園區優惠政策 2007
晉中市榆次工業園區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個人所得稅可予以減免。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2010
第二十一條:公司制企業將稅后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后,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引進人才和技術優惠政策》 2009
第二十四條:吸引國內外市場營銷策劃專業人才為我區企業服務。自然人所得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3年內由所在地征收,列支予以獎勵。
廣西
《欽南區加快推進“十億產業億元企業崛起工程”和承接產業轉移的優惠政策》 2012
對年納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名在欽州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層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獎勵。(二)對年納稅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名在欽州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層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獎勵。
內蒙古
《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2010
第八條:對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現代企業管理過程中作出的突出貢獻人員,經自薦、推薦并審核批準后,高新區管委會將按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2萬元給予獎勵,同時返還個人所得稅。
西藏
西藏七大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2012
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除限制行業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按每戶每年1萬元為限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