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一般納稅人實行進項稅額抵扣制度的增值稅制度,對于一般類型的企業比較合理,但對于直銷企業卻不盡合理。因為直銷企業的銷售額并非是企業全部銷售的真實數字,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直接返還給直銷從業人員的獎金。 以安利公司為例,安利營業代表每銷售一件產品就可獲得該產品定價的20%(稅前)作為“顧客服務報酬”。此外,從扣除20%后的凈營業額中,他們還可以獲得3%—21%不等的傭金。另外,營業主任、經理還有“市場開拓經費”,即該主任或經理培訓輔導的營業代表們銷售總額的9%.由于這些獎金直接與產品銷售掛鉤,并涵蓋在安利公司銷售額之內,因此,從理論上看,直銷企業的真實銷售額應該是,銷售額的賬面數字扣除直銷人員獎金或者是部分獎金以后的余額。但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并沒有明確說明。 【張偉:例如:如果安利公司直接向消費者收費12000元,再支付給營銷員銷售傭金2000元,那么繳納2040元銷項,比起上例來少繳納稅款20元。 但是如果上例中價格改為15000元,則第一種方式繳稅1700元 450=2150元;第二種方式繳稅2550元,第二種情況繳稅較多。在考量中還有考慮第二種情況支付費用時,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或者取得發票才可以。
但是計算出到底哪種方式核算,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直銷企業更看重的是其營銷歐式,在這里稅收的考量是次要的。 王駿:第二種支付費用時,代扣代繳個稅或者取得發票是否是二選其一,傾向于第二種操作,可能第二種對營銷員沒準還有利。】 實際上,具體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直銷企業和稅務部門協商解決。 這種影響還不僅僅局限于直銷企業,還有成千上萬從事直銷的經銷商隊伍。增值稅的實質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個環節的增值額征稅。對于一般類型的銷售商來說,由于商品進銷有差價,這一計征方式當然合理。但是,對直銷企業的經銷商而言,如果機械地以銷項減去進項計算,從表面上看似乎存在不合理之處,但實質上并非如此:一般類型的經銷商主要通過將購進商品提高價格出售獲取收入;而直銷企業的經銷商雖然是將貨物原價售出,但直銷企業發給經銷商的如上所述的各種獎金實際上相當于降低了經銷商進貨的價格,而且大部分經銷商的銷售行為實質就是零售。因此,直銷企業的經銷商也應視同商品零售環節繳納增值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同樣沒有明確說明,從而造成了部分安利經銷商的誤解。 為此,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直銷的規定。具體而言:一是要明確直銷企業中銷售額的確定,允許直銷企業計算銷項稅額時在銷售額中剔除正常支付給經銷商的各項獎金。所謂正常支付就是要符合《直銷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獎金比例不得超過銷售額的30%、團隊計酬不予扣除等。二是要明確從事直銷的經銷商,如果達到一般納稅人資格時其增值稅如何計算。如銷售額的確定、可以抵扣的范圍和扣除標準以及從直銷企業獲得的獎金如何從進項中扣除等。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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