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有部分存貨資產是2012年10月購買的,當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由于財務人員疏忽,一直未入賬。之后,乙公司購買這部分存貨,同時要求甲公司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人員困惑,增值稅要怎么處理?未入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一、銷售賬外存貨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銷售賬外存貨,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就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規定開具發票。
二、賬外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第一種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甲公司這部分賬外存貨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抵扣期間規定的,對這部分存貨入賬后,可以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2012年10月1日購買存貨并取得發票,2012年12月1日銷售給乙公司,距開具之日不滿180天,可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種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帳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63號)規定,納稅人采用帳外經營手段進行偷稅,其取得的帳外經營部分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未按上述規定的時限進行認證,或者未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帳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
如果甲公司2012年12月1日購買存貨并取得發票,直到2014年3月1日才銷售給乙公司,因這部分存貨一直未正常入賬,甲公司也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對上述發票進行認證或申報抵扣,那銷售這部分賬外存貨只確認銷項稅額,而沒有對應的可抵扣進項稅額。
兩點提示
提示一:根據現行增值稅管理規定,一般納稅人要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甲公司銷售這部分賬外存貨,會計上應作為前期差錯進行調整糾正。
提示二:前述事項僅為賬外經營涉及到的增值稅的處理,其他納稅事項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