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飼料的征免稅問題應進一步給予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中第三條“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修改為“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納稅人已納增值稅可以從以后的應納增值稅當中抵減。
二、對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單一飼料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