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監管七大問題解讀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64 |
|
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監管七大問題解讀—— 國稅發[2011]50號文件學習體會2011年4月15日,總局下發了本文,時機正好選在在國務院醞釀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關鍵時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稅收手段調控分配不公,對高收入階層課以重稅,對一般工薪階層減免稅款是中央堅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國稅發[2010]54號文件的繼續。文件要求重點加強對非勞動所得稅收的征管。重點要求監管以下高收入階層的項目,本文件體現了國家的大政方針,代表了未來的施政方向,應引起高收入階層的充分重視。筆者對50號文件歸納為對高收入階層七個方面加強監管:第一,加強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最近兩年,總局連續下發了兩個文件對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進行規范,分別為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27號公告,核心的要求是對被轉讓企業股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按照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如果被投資企業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股權、采礦權、探礦權、知識產權等隱含增值較高資產占到被轉讓企業50%以上資產,要求對被轉讓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評估。正當理由被界定在只有連續3年虧損,或者直系親屬之間的轉讓股權之間。目前個人之間股權轉讓,采取平價轉讓方式避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很多,以上兩個文件對規范這種行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加強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2010年1月1日,國務院決定對個人轉讓限售股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開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非限售股轉讓個人股票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是針對目前市場上出現的情況,做出的重大決策,財政部和總局分別下發了財稅[2009]167號、財稅[2010]70號、所便函[2010]5號文件進行規范。其核心規定為:1、限售股的范圍現定于大小非解禁形成的限售股、ipo新股發行的限售股,以及由此而孳生的限售股。定向增發限售股不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范圍。2、限售股交易的方式,不但包括了直接轉讓股票,而且包括換取ETF基金指數等情形,所以轉讓限售股取得現金或非現金利益的情形均納稅征稅范圍。3、征稅方式,采取了預扣繳與清算結合的制度。在目前證券公司技術尚未完備,未實現分庫管理的情況下,暫時按照限售股上市首日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財產原值核定為轉讓價格的15%。在征收稅款次日3個月內納稅人可以要求清算。4、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股票和非限售股該股股票的,采取“先進先出法”,即:限售股有限的原則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三,加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資產評估稅源的管理。關于該問題,國稅函[2011]89號文件已經對此專題作了解讀。主要涉及到幾年來大行其道的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神出鬼沒的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取消319號文件的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號公告、一錘定音的本文國稅發[2011]50號文件、《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條,關于取得非經濟利益屬于個人取得所得原則性條款等。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中,以股權對外投資是一種特殊的方式,根據《公司法》27條、工商總局39號令,2006年公司法實施后,以股權進行投資符合商法的要求,因此以股權進行投資的情形很多。個人以股權進行投資與法人企業以股權進行投資的稅收待遇不同,目前個人以股權進行投資,無論投資比例大小,一律按照一般稅收原則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法人企業以股權進行投資,則視是否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而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第四,加強對個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監管。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應當注意以下幾個事項:1、根據國稅函[1997]656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只要將股息紅利分配到投資者的會計科目上,投資者隨時有權提取,就要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而不是實際提取股息紅利時。2、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視同對個人分紅處理,一律征收個人所得稅。總局過去先后有國稅發[1997]198號、國稅函[1998]289號、國稅函[1998]333號、國稅發[2010]54號文件對此進行了界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資產評估增值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需要視同分紅能夠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資本溢價轉增資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過去浙江地稅局的浙地稅函[2006]82號文件規定,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總局連續兩年文件的沖擊下,估計很難繼續實施了。這樣的規定對企業股份制改造折股問題起到了阻礙作用,個人認為應該將股份制改造折股問題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3、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個人股東向其投資的企業借款,超過1年未歸還的需要視同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8]83號文件,將范圍擴大到了投資者的家庭成員以及公司的其他人員借款購買房屋、汽車等情形。4、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要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如果可能的話,可以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征收綜合稅率,這對企業是有利的。第五,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監管。文件要求,對中介機構一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中介機構如果不能很好的設賬簿的話,是說不過去的,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中的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也有類似的規定。文件提到了對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要全額計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這是個敏感的問題,目前大部分開發區采取了對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按照20%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在總局的政策層面,目前只有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對合伙企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單獨拿出來按照20%計稅,不納入生產經營所得去征收35%的個人所得稅。第六,對房屋轉讓所得和拍賣所得加強個人所得稅監管。根據財稅[1999]278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住房要嚴格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居住5年以上唯一的生活用房免稅,沒有房屋原值的,一般按照1%-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7]38號文件規定,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如果拍賣個人著作手稿或復印件的,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稅款,其他拍賣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能準確核算的,一般按照3%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屬于海外文物回流的,則按照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七,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一是,對12萬元以上自主申報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繼續推動加強。二是,根據利用匯總明細申報,對個人從兩處取得所得進行稽核比對。三是,對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數額進行比對,關于這一問題早在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的國稅函[2009]259號文件中已經開始部署。四是,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加強稅收征管。五是,利用發票從單位套取現金,偷逃個人所得稅問題結合發票打假專項行動進行嚴格檢查。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是否為3000元正處征求意見階段,對高收入階層的稅收監管率先推出。對低收入者減稅,對高收入者加強納稅監管,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目前看來減稅何其難也,加強征管的鐵拳卻來得早些。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