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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1995]49號 關于科研單位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審批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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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科研單位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具體審批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浙地稅[1995]49號 發文日期:1995-06-29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國家稅務局外稅分局: 為貫徹全國科技大會精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0號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科研單位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具體審批手續作如下規定: 一、科研單位轉讓技術成果,應先到科委批準成立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認定登記,再向當地市、縣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填寫《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表式附后),經審核后,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簽署意見。各科研單位憑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簽署同意意見的《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二、各級稅務機關對沒有《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的技術合同不能給予免征營業稅的照顧,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三、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在對技術合同進行審核時,要嚴格把好審批關。工作量較大的地方,可以指定一家稅務代理機構(對受理該項業務的代理機構,省資審委將在適當時舉辦一次執業培訓),辦理前期審核手續,稅務代理機構可按規定收取費用。 四、《技術貿易合同免稅通知單》由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管理,請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將本地區所需數量在今年7月10日前上報省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 五、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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