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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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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 (以下簡稱《通知》)已于1月31日印發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08年以來,遵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在試點地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經驗,為更好地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健康規范發展,就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規范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其中,以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將資產委托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二是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合理分散投資,其資金不得用于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投資關聯企業的,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回避制度;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托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為外商獨資或者中外合資的,應當由在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托管機構托管該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 三是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制定和實施投資方案的職責并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后管理、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向股權投資企業披露投資運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編制會計報表并向股權投資企業報告等職責。為避免利益輸送,股權投資企業的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權投資企業的財產,不得利用股權投資企業財產為第三人牟取利益。出現有損投資者權益等情形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受托管理機構退任。 四是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除需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應及時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 五是完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程序。《通知》要求凡在試點地區完成工商登記的股權投資企業,以及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企業,除下列三種情形外,均應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接受備案管理:一是已經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二是資本規模不足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三是由單個機構或者單個自然人全額出資設立,或者雖然由兩個及以上投資者出資設立,但這些投資者均系某一個機構的全資子機構。股權投資企業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機構應當附帶備案并接受相應的備案管理。在具體備案程序方面,《通知》除明確備案申請主體、受理主體和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外,還就辦結備案的時限和方式作出了規定。 六是構建適度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通知》要求通過建立健全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股權投資企業實施適度監管。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托管理機構未備案的,應督促其辦理備案手續;對仍不按本通知規定備案的,應將其作為“規避備案監管股權投資企業和受托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對已經完成備案的,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5個月內,對其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了解運作管理情況。對運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將其作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和受托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此外,還將組建全國性股權投資行業協會,由協會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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