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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報銷的電話費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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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單位準備給職工在規定范圍內實報實銷電話費,請問可以用有職工姓名的發票報銷嗎?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解答】 《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因此,企業若是實際報銷職工電話費,可按職工姓名的發票入賬。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姓名的電話費發票列支的是職工個人發生的支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該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枺汗緸槁毠€人報銷的車貼、話費是否需合并薪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的規定: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以上規定,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個人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時,要扣除省級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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